公告日期:2025-12-19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关联人报备、关联交易披露等事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过去12个月内,具有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将具有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人的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关联人信息申报
关联自然人应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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