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8:59:20 股吧网页版
中国软件:中国软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
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和公司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集中存管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财务部门负责办
理,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核对募集资金账户存款余额。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如下程序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明确、具体、详细、可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1、由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募投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