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是根据公司 2026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河南豫
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
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717 人,代表股份 401,888,12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3.234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714 人,代表股份 14,576,25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2054%。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2026 年 2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赵金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同意票为 399,924,79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4%;
反对票为 1,661,5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4%;弃权票为301,75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同意票为 399,224,59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72%;
反对票为 2,256,6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5%;弃权票为406,85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1,912,72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