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5-108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豫光转债”赎回暨摘牌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
赎回价格:100.1060 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2025 年 12 月 19 日
最后交易日:2025 年 12 月 15 日
截至 2025 年 12 月 9 日收市后,距离 2025 年 12 月 15 日(“豫光转债”最后
交易日)仅剩 4 个交易日,2025 年 12 月 15 日为“豫光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最后转股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
截至 2025 年 12 月 9 日收市后,距离 2025 年 12 月 18 日(“豫光转债”最后
转股日)仅剩 7 个交易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为“豫光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豫光转债将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摘牌。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 5.95
元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 100 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1060 元)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公司提醒“豫光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 2025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已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不低于“豫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 5.95 元/股的 130%,即不低于 7.74 元/股。根
据《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已触发“豫光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豫光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豫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豫光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豫光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已在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豫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 5.95 元/股的130%,即不低于 7.74 元/股,已满足“豫光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25 年 12 月 1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豫光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 100.1060 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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