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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1 21:14:19 股吧网页版
医养板块合同解除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交大昂立:不服,将提出再审申请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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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持续两年有余,交大昂立医养板块民非机构(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解除合同纠纷案迎来最新进展。

  9月11日晚间,交大昂立(600530.SH,股价7.75元,市值60.06亿元)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据判决书,二审法院驳回交大昂立子公司上海仁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仁杏”)全部上诉请求及原审被告的反诉请求,维持原判。

  2023年,因多家民非机构单方面解除合同,上海仁杏曾起诉多家民非机构及相关人员。今年4月,上海仁杏的全部诉求以及被告的反诉请求均被一审法院驳回。

  “公司对目前法院判决表示不服,将会积极委托律师继续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交大昂立称。

多家民非机构要求解除合同

  交大昂立与多家民非机构之间的渊源,始于2019年。

  2019年3月,交大昂立审议通过收购上海仁杏的相关议案,以6亿元对价收购上海仁杏全部股权,其中包括由上海仁杏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多家民非机构,其中包括苏州吴江盛泽慈爱护理院、南通市崇川区常青乐龄老年护理院、南京市鼓楼区侨馨人家养老公寓、南京侨馨护理院、苏州吴江惠生护理院、绍兴康复医院及上海瑞通护理院。

  2020年4月2日,各民非机构、上海仁杏及其子公司霍尔果斯仁恒医养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恒医养”)签署了《“管理咨询服务”转让协议》,上海仁杏将其在“原管理咨询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仁恒医养。同日,各民非机构与仁恒医养签署了《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变数发生在2023年7月。据交大昂立公告,2023年7月6日,仁恒医养收到上述各民非机构《违约告知函》。各民非机构声称,自2022年8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后,仁恒医养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明显减弱,尤其在“财务管理”“形象策划及营销推广”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未能及时响应机构的服务需求,提供的管理服务亦未能满足机构需求。

  多家民非机构还特别提及,2023年3月份以来,与机构对接并常年向其提供管理服务的仁恒医养管理、专家团队陆续离职后,仁恒医养没有指派任何医养行业内的专家向机构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停止履行《管理咨询服务协议》项下的管理咨询服务义务,导致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缺位,日常运营遇到极大困难。

  基于以上种种,多家民非机构认为仁恒医养的行为构成违约。2023年7月18日,4家民非机构进一步递送了《合同解约通知书》,拒绝支付咨询管理服务费。

交大昂立:“不认可民非机构所言事项”

  对于民非机构所言之事,交大昂立方面予以否认,并表示实为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试图单方面解除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托辞。

  交大昂立方面称,截至2023年7月,仁恒医养未停止向各民非机构提供咨询管理服务,仍一直沿用各方在收购完成后即一贯认可并运行至今的管理服务模式,并没有做出任何改变。此外,在相关管理人员、专家离职后,公司立刻对相应岗位人员进行了增补。

  眼见无法获得来自各民非机构的经营收益,作为应对手段,交大昂立方面就上海仁杏与各民非机构及相关方签订的《权益转让协议》《管理咨询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提起了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上海仁杏与前述7家民非机构及相关方在2019年1月上旬签署的《权益转让协议》《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

  据交大昂立2024年年报,诉讼理由方面,交大昂立的依据主要有二:其一是各民非机构为公益目的和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属于捐助法人。无论是出资人、设立人或者理事会均不享有任何财产性权益,相关权益不可作价转让;其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其资产”。

  但最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将交大昂立方面的诉求驳回。

  提及终审判决的影响,最新公告中,交大昂立表示,鉴于公司诉请未获法院支持,各民非机构单方面解除管理咨询协议、拒绝支付管理费,公司未来预计将无法获得医养板块中关于民非机构的经营收益。还表示,公司对目前法院判决表示不服,将会积极委托律师继续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2021年度各民非机构确认咨询管理费收入合计约5665.43万元,占公司2021年总营业收入的15.63%。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各民非机构管理咨询服务费未来经营收益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不会对公司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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