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2024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创立于 1992 年,于 2013 年 12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601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余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人数 116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694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289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后该议案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汇就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中汇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结合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中汇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汇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的经营情况,公司各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汇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
工作的要求。2024 年 4 月 19 日,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
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任中汇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审前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中汇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确保工作安排是合理的,积极保障公司年审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在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中汇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且听取了中汇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的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解决问题,并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避免工作中出现不合规的情形。
(四)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第二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2025 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恪尽职守,密切关注内部审计工作,
加强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确保董事会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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