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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2 16:54:29 股吧网页版
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5-050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1,905.00 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逾期支付违约金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如按本次裁决履行,预计将增加本公司本
期利润 2,452.05 万元,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最终以审
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菲达环保)与朱为民关于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股权转让款纠纷的仲裁案件有最新进展,现披露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仲裁申请时间:2018年5月

仲裁机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深圳

朱为民请求裁决本公司支付江苏海德股权转让款第三笔1,905.0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逾期支付违约金等。之后,本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交了反请求申请书。
2020年10月,本公司收到华南国仲深〔2020〕D480号《深圳国际仲裁院部分裁决书》。其作出部分裁决主要内容:1.本公司向朱为民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503.26万元;2.驳回朱为民关于资金占用费和资金占用费利息损失的仲裁请
求;3.驳回本公司请求裁决朱为民赔偿损失1,212.46万元的仲裁反请求。该裁决为部分裁决,本案仲裁反请求中涉及朱暗生借款利息案损失324.34万元及本案仲裁费用,待相关事实确定后再行裁决。

公司于2021年4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于2021年12月收到〔2021〕粤03民特68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裁定驳回了本公司关于撤销上述深圳国际仲裁院部分裁决的申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披露的临2021-062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2022年2月,公司收到〔2022〕苏09执保10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结果及期限告知书》。该告知书主要内容:根据本公司申请,法院冻结朱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本公司款项1,627.09万元(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503.26万元及其利息等),保全期限届满日期是2025年2月20日。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披露的临2022-007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全已解除。

2022年8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苏执复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菲达环保关于撤销本案部分裁决相关款项的原执行裁定书及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9执异27号执行裁定。

2022年10月,公司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9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菲达环保不予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2020〕D480号部分裁决的申请。

2024年2月,公司就前述要求赔偿借款利息损失3,243,424.30元的基础上,变更反仲裁请求,增加要求朱为民赔偿经济损失73,168,830.73元。

二、最新进展

2025年10月,公司收到华南国仲深〔2025〕D4 号《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仲裁庭对本案就华南国仲深裁〔2020〕D480《部分裁决书》作出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朱为民向被申请人菲达环保赔偿损失人民币2,516.12万元(具体为:朱暗生案利息损失294.08万元,菲达环保因朱暗生案产生的律师费20万元及诉讼费5.13万元;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应付未付的税款损失848.35万元,滞纳金损失1,348.55万元);

(二)被申请人菲达环保补偿申请人朱为民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三)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3.34万元,由双方各承担50%,申请人朱为民已预交人民币23.34万元,被申请人菲达环保直接向申请人支付11.67万元;
(四)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63.60万元,由双方各承担50%,被申请人菲达环保已预交人民币63.6万元,申请人朱为民直接向被申请人菲达环保支付人民币31.80万元;

(五)被申请人菲达环保已预交仲裁员实际开支人民币1.2万元,申请人朱为民向被申请人菲达环保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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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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