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ST 长园 公告编号:2025102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59,614.97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作为原告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 8,260.87 万元,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51,354.10 万元。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具体详见公告正文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及诉讼情况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园集团”)2025 年11 月 13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大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及其一致行动人珠海保税区金诺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信”)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 41,305.22 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具体详见《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2025015、2025019))外,累计新增涉及诉讼案件金额为 59,614.97 万元(含格力金投等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9%,其中作为原告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 8,260.87 万元,作为被告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 51,354.10 万元。
(一)新增大股东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格力金投
原告二:金诺信(为格力金投一致行动人,与原告一合称为原告)
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一及原告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以及
前述损失的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26 日),以上各项诉请金额为人民币
413,052,239.38 元;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3)事实与理由
被告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525,上市公司简称“ST
长园”,曾用上市公司简称为“长园集团”),被告 2016 年、2017 年的年度财务数据披露显示被告 2016 年、2017 年经营情况良好,收入、净利润均存在大幅增加等诸多信息。原告一格力金投基于被告公告的信息于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被告股票8,704,168股,买入价格区间为16.8元/股至 17 元/股,并持续持有上述股票。原告二金诺信基于被告公告的信息于
2018 年 3 月 14 号到 2018 年 3 月 26 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并持续持有被告股
票 18,490,188 股,买入价格区间为 16.8 元/股至 17 元/股,后续持续持有上述
股票。
2020 年 10 月 24 日,被告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2020〕7 号,以下称《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长园和业绩造假导致被告存在 2016 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14,971.2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2,300.38 万元,2017 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 20,958.7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7,989.83 万元等虚假记载情形,进而导致被告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告存在经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认定的诸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基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产生巨大损失。
2023 年 9 月 14 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
的赔偿款支付义务,原告只得采取诉讼方式向被告索赔。原告产生了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维权费用等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二)其他涉诉情况
类型 原告 被告 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涉案金额(万 进展情况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