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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 3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 7
第五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内幕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工作,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对口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确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因素,需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单位或内幕知情人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等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预算、决算、经济运行分析等信息;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发行新股或者再融资、股权激励等信息;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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