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明确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重大投资决策科学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成员组成,可以由董事担任,也可由董事会聘请专业人士担任,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管理部负责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总裁办战略规划部在发展战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证券管理部应当做好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的相关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应废止。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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