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项管理的分工与职责......2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3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3
第二节 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8
第五章 法律责任......8
第六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 本制度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和本制度的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项管理的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制度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十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投资发展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管理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公司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三条 属于交易商协会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及确定具体的披露时间、方式和口径。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报告的相关异议。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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