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含经营财务数据等)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需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严守上述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和《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相应废止。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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