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0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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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21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24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4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4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25
八、结论意见 ...... 2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含义:
三佳科技/公司 指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三佳科技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
资发分配〔2006〕175 号)
《规范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合肥市国资委 指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非整数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总数与各 分数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2670 号
致: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佳科技的委托,就三佳科技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三佳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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