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于【】公司【】决议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下列公司对外担保、购买资产、出售资产、现有主业的改扩建项目、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1)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它对外担保事项;
(2)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以上,不满 30%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事项;
(3)审议批准公司现有主业的改造、扩建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以上、不满 10%的投资项目;
(4)审议批准公司对外单项投资项目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以上、不满 15%的投资项目;
(5)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不满 5%或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0 万元的关联交
易事项。
董事会应当对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如属于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用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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