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董事应当在公司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清算、注销、改制及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权益为本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担保,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权益的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二)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权益对外担保的,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千分之一,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一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担保的权限或程序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委托理财及其他投资事项:
单一项目的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前述全部事项在单一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二)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
1.项目投资预算调整:
(1)公司股东会决定的项目,其预算调整幅度超过百分之十;
(2)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项目,其预算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
2.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依照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决策程序:项目投资主体、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直接导致
公司负债过高,超出公司承受能力或影响公司正常发展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违约,严重损害股东权益的。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产权转让,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单一事项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或者全部事项在单一会计年度内累积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
(四)资产损失处置事项(不含货币资金损失、资产正常报废):单项资产账面净值、单项坏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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