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项下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从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各分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1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重大信息时,应在 1 日内将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常性亏损;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0、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1、公章、财务章等重要印鉴丢失、毁损;
12、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13、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14、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15、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16、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股票、债权、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其他重要交易。
(三)其他重大事项
1、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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