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相关行为,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工作,提出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要求、资质条件及评价要素,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组织开展具体的选聘工作,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相关协议。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公司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指邀请两家及以上特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范围广泛、形式不限,公司应要求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其具备胜任能力的详细说明及相关选聘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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