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员工的个人行为,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强化公司治理的长效预警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所有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业务往来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所发生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禁止公司员工和相关人员,以及以公司名义或为公司合法权益开展业务的商业伙伴,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交易对方的员工以及其他可能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主体和个人,以实现获取竞争优势或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公司内部员工接受商业贿赂。
第二章 商业贿赂行为
第六条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提供、承诺、给付、索取或收受现金、有价物或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的任何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贿赂或反向贿赂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二)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收受或索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三)在经营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给予对方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四)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五)在招投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索取或非法收受投标人、承包方或其他利益相关第三方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六)在生产、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违规接受客户、投标人、供应商或向客户、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宴请或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
(七)假借促销费、 宣传费、 广告费、 培训费、 顾问费、 咨询费、 技
术服务费、 科研费、 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或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贿赂或接受贿赂的行为。
第七条 对于应当招投标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及客户要求通过公平竞争获取项目。
第八条 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募集资金管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分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公司反商业贿赂工作,督促管理层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反商业贿赂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商业贿赂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应组建廉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公司反商业贿赂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组员包括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是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商业贿赂的举报工作;
(二)组织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
(三)对商业贿赂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其他反商业贿赂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商业贿赂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贿赂腐败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贿赂反腐败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商业贿赂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有利于反商业贿赂的企业文化环境,让员工从主观上降低商业贿赂意愿;不断完善各项流程、规章、制度,评估商业贿赂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从客观上降低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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