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管理制度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及其他被问责事项,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严重不利后果,公司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
(四)以问责促尽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监管
措施的;
(四)因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采取日常监管措施的;
(五)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六)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七)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
(八)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短线交易)的;
(九)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安全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违法违规行为问责领导小组,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
展,组织问责工作的实施,负责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并做出问责决定,落实问责执行。
第七条 问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员包括公司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问责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是在董事长指导下由证券事务部具体开展。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领导小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举报被问责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九条 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查看、调离岗位、扣发奖金、罚款、停职、降职、撤职、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董事的问责措施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提出更换董事的建议,提交罢免议案。对董事最终采取罢免问责措施的,应经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措施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查看、调离岗位、扣发奖金、罚款、停职、降撤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问责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确定,问责结果应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等因素造成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