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上市公司作为推动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其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与功能发挥。一旦财务信息质量出现问题,既会损害投资者权益,也会伤害资本市场信用,更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从而对我国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然而,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屡有发生,从早期的银广夏、蓝田股份,到近期的康美药业、ST东通等,案件频发且情节日益严重。例如9月中旬证监会通报的“ST东通”案,连续四年系统性财务造假,最终导致强制退市,此类案件数量甚至创下“历年新高”。这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严重侵蚀市场信用基石,也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动摇投资者信心,更成为影响我国金融、经济乃至国家安全、发展及稳定的重大风险隐患,亟需构建一个打防结合、各方协同、精准发力、标本兼治的综合惩防体系,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已成为资本市场“毒瘤”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行,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枢纽作用日益凸显。然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却时有发生,从早期的银广夏、蓝田股份,到近年的康得新、康美药业、ST东通等,其手段之隐蔽、金额之巨大、影响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这些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造假模式从单一虚构利润向系统性、全链条造假演变;关联方勾结、隐蔽输送利益更为复杂;利用新业务、新业态(例如跨境业务、复杂金融工具等)进行造假,增加了识别难度。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仅仅是自我毁灭,其危害是严重的、多方面的、系统性的,主要体现在:一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动摇市场信心基础。因为资本市场本质是信用市场,其正常运行,高度依赖参与各方互信。一旦出现“ST东通”等此类造假事件,将会严重打击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度,引发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具有传染性,很可能从个别公司蔓延至整个行业甚至整个市场,导致投资者风险偏好下降,市场流动性减弱,融资功能受损。在极端情况下,这可能引发恐慌性抛售和市场剧烈波动,危及金融稳定和安全。二是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价格信号引导资源流向更高效率的企业和领域。财务造假企业以“良好业绩”误导资金流向,使本应支持优质企业的资源被错配到低效甚至僵尸企业。这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效应。特别是那些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新质生产力重要载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尤其是高科技型企业,可能因为财务数据不如造假企业“亮眼”而面临融资困境,进而影响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三是引发风险的交叉传染。现代金融体系各个主体之间联系密切,形成了复杂的网络关系。一家大型上市公司的财务暴雷,可能通过多种渠道扩散风险:例如向上下游企业传导,形成应收账款坏账;又如影响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转化为银行不良贷款;或导致持有其股票的资管产品净值下跌,引发赎回压力。这种风险传染可能形成负反馈循环,放大初始冲击的影响,甚至可能演变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事件。
2024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在“上市公司监管”方面提出:要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6月,证监会等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2025年2月,吴清在《求是》杂志刊文指出:推动形成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近年来,一批财务造假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生态得到有效净化。但是,财务造假花样翻新,有效打击系统性、隐蔽性、复杂性财务造假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加快构建能有效惩治预防一体化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至关重要和尤为迫切。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屡禁不止的深层次根源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主要指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操纵数据等手段导致财务报告不实,常见手段包括虚增收入、虚减成本、操纵现金流等。财务造假是多重因素叠加的产物,深层次根源在于:一是巨大的利益驱动与失衡的违法成本。上市带来的估值提升、融资便利、股东套现等利益巨大。虽然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处罚上限,但在实践中,对个人的顶格处罚仍不常见,刑事追责力度不足,民事赔偿机制仍在完善中,“造假收益远高于成本”预期仍未根本扭转。二是公司治理内部制衡机制失灵。“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普遍,董事会、监事会独立性不足,无法对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形成有效制约。独立董事“不独不懂”的问题依然存在,内部控制流于形式。三是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虚化。部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维系客户关系,丧失信誉名声、背弃职业道德,甚至与上市公司合谋,沦为造假“帮凶”。四是监管资源与能力面临挑战。面对数千家上市公司,监管力量相对有限。特别是造假手段日益复杂化和高科技化,对监管专业性、技术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另,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效率有待提升。五是诚信文化与问责机制缺失。部分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淡薄,存在闯关心态和侥幸心理。媒体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威力未完全释放,对造假责任人的社会道德谴责和职业禁入压力不足。
打造上市公司“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综合惩防体系
鉴于上述分析,必须坚持系统思维,构建综合惩防体系。一是强化法律惩戒,构筑“不敢假”的严厉震慑体系。第一,健全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全面推行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让造假者面临“倾家荡产”式的民事赔偿,极大提高其违法经济成本。第二,加大行政与刑事处罚力度。一方面务必坚持“零容忍”方针。一经发现,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不仅要处罚公司,更要“追首恶、惩帮凶”。另一方面,推动行刑无缝衔接,完善证监会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机制;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对财务造假案件及时立案、高效判决,避免“以罚代刑”。另,除罚款外,还要丰富责任追究手段,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二是织密监管网络,构筑“不能假”的严密预防体系。第一,提升监管科技化、智能化水平。一方面,建设大数据智能监控系统,构建财务异常识别模型,实现对公司经营风险的精准画像和早期预警。另一方面,推广穿透式监管、识别并核查最终受益人和资金流向,有效打击复杂结构掩盖下的造假行为。第二,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实施“一案双查”乃至“一案多查”,追究其失职责任。包括完善中介机构声誉约束与淘汰机制,推动市场资源向优质中介机构集中。第三,强化交易所一线问询与现场检查,提升问询针对性尖锐性,增加现场检查随机性突击性,对高风险公司非定向不预告突击检查,形成持续威慑。
三是健全公司治理,构筑“不想假”的内部自律体系。第一,有效制衡“关键少数”。一方面,强化董事会职能,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落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义务,建立违反诚信义务的追责机制。第二,完善内部控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提升内控有效性,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科学有效内控体系,并由内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另一方面,建立长期导向的激励机制,推行与公司长期价值、ESG表现挂钩的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避免管理层为短期股价而铤而走险。
四是激活市场力量,构筑“不愿假”的外部监督体系。第一,强化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鼓励公募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通过行使投票权、提案权、质询权等方式,对管理层的失当行为进行制约。第二,发挥媒体和做空机构的监督作用。依法保护财经调查记者合法权益,为其开展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环境。理性看待并规范市场化做空机制,使其成为发现公司价值泡沫和造假嫌疑的“市场清道夫”。第三,完善吹哨人保护与奖励制度,对提供重大违法线索经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重奖,有效瓦解造假同盟。
五是培育诚信文化,构筑“不想假”的思想道德防线。第一,加强资本市场诚信文化建设。在全市场持续开展“守正、创新、担当、诚信”的行业文化建设活动,将诚实守信嵌入公司章程和企业文化,成为市场参与者的内心自觉和行为准则。第二,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对上市公司和金融工作者进行常态化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使其深刻认识财务造假的法律后果、经济后果和声誉后果。第三,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提高其造假风险识别能力与抵抗能力,从需求端压缩造假公司的生存空间。
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稳健运行的基石,也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需要从微观层面抓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就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推动形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之功,亦非单一部门之力可成。它需要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雷霆手腕,需要监管部门的前瞻布局与精准打击,需要上市公司自身的刮骨疗毒与守正创新,需要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与声誉自重,也需要全体市场参与者的共同监督与自觉维护。唯有如此,方能织就一张天罗地网,让造假者无处遁形,最终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有效机制,还资本市场一片风清气正的朗朗乾坤,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