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1)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2)康美智慧药房(云南)有限公司;(3)新康美健康药房(广东)有限公司(2025 年 2 月更名为:康美中医馆(广东)有限公司);(4)康美(普宁)中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5)广东康美药业有限公司;(6)康美(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7)广东康美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8)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9)康美时代(广东)发展有限公司;(10)康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11)康美(普宁)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2)上海康峰药业有限公司;(13)康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4)康美甘肃西部中药城有限公司;(15)康美(深圳)医药有限公司;(16)康美中药城(青海)有限公司;(17)广东康美新澳医药有限公司;(18)上海德大堂国药有限公司;(19)康美华大基因技术有限公司;(20)成都康美药业有限公司;(21)康美滕王阁(四川)制药有限公司;(22)康美保宁(四川)制药有限公司;(23)康美药业(昆明)种质资源有限公司;(24)重庆瑞泰医药有限公司;(25)康美新开河(吉林)药业有限公司;(26)广东康美冠贤医药有限公司;(27)广东华源世特天德医药有限公司;(28)上海美峰食品有限公司;(29)上海金像食品有限公司;(30)康美(惠来)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31)广东康美物流有限公司;(32)北京康美制药有限公司;(33)北京康美益康来药业有限公司;(34)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商业有限公司;(35)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36)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37)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38)康美甘肃药业有限公司;(39)康美(亳州)供应链有限公司;(40)青海康美中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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