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必要的公告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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