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以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按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公司,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第十条 解聘总经理必须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理由。
第十一条 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应在总经理领导下实行分工负
责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在所负责的业务领域内主持日常工作,行使管理职能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工作。
副总经理应当有明确的职权和权限。根据授权,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享有必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涉及其他副总经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应主动沟通和听取意见,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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