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秘书处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及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解 聘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履 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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