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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8:14:12 股吧网页版
方大炭素: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或公告”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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