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司每位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经营层向其全面汇报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有权要求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
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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