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是依法取得法人执照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各自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指导、服务、协调、监督、考核,并督促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公司治理及机构职能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者一名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
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各股东委派,委派名额按股东所持股份而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公司推荐,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三年。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职能。
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所议重大事项如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通过,应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战略决策、规范运作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九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或者股份份额,对各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三)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四)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法律、法规或者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安排向子公司委派或者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者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董事、监事人员职责
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除行使《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外,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1.出席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如确实不能亲自参加的,必须就拟议事项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表决;
2.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公司关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3.了解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情况;
4.专职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领导下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对子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5.兼职董事、监事,不在子公司领取任何报酬。兼职董事、监事在子公司参与子公司管理事务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子公司实报实销,记入子公司成本。
(二)经理人员职责
1.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行使在子公司任职岗位的职责;
2.执行所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制定的经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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