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甘肃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在年报编制期间,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外部审计机构的,还应当披露前任外部审计机构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外部审计机构的原因、与前后任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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