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并确保其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管理,对公司各单位、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督促其部门或者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发生的关联交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财务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主要负责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财务信息的核查和统计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做好关联交易的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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