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
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作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不得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报送项目负责人、相关业务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九条 投资项目按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计划进度实施,实施部门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须超出预算时,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写投资项目超预算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表及编制说明,并提出控制预算的措施,经公司办公会讨论报董事会审议、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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