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质条件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3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
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在全国设有33家分支机构,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 38 家网络成员所。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总数 3,957 人,其中
合伙人 175 人,注册会计师 1,031 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 500 人签署过证券服
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执业记录
(一)人员情况
1.项目合伙人:宫岩,199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家。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宏星,2021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家。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会锋,200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19 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9 家。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质量管理水平
(一)专业技术咨询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专业技术咨询规程,以便于业务执行过程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专业判断提供参考依据,并设置了专业技术咨询部门,负责事务所层面的咨询活动。项目组层面的咨询,主要由项目合伙人及具备相应经验的人员负责。2024 年度审计过程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会计审计事项等为公司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咨询及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意见分歧解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意见分歧解决规程,以解决不同人员之间存在的分歧,包括:项目组内部、质量复核部内部、项目组与质量复核部及专业技术咨询部之间的分歧等。明确了解决分歧应遵循 “质量优先、自下而上、担责者定、民主集中” 的原则。质量管理委员会是重大事项分歧解决的最高决策机构。在意见分歧解决之前,不得出具报告。2024 年度审计过程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未解决的意见分歧。
(三)项目质量复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总所、各地区业务总部及分所,设置质量复核机构,质量复核机构需要对《审计业务项目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 A、B、C 类业务项目实施独立复核,必要时,可以对所有业务项目实施独立复核。由总审计师领导项目质量复核工作。在项目组未将复核意见落实到位之前,不得签发报告。2024 年度审计过程中,质量复核人员与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讨论了重大事项,对重点问题、报告及附注披露问题等提出复核意见,项目组及时书面回复反馈意见,提供了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据。
(四)监控与整改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促进项目组不断提高业务质量,形成持续改进质量的组织文化,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第 5102 号的规定建立了全所范围内统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对质量管理体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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