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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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10-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实物分配及现金购买方式取得江西方大钢铁集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企投”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方威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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