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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6:40:11 股吧网页版
方大特钢: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赣国浩律(专)字[2025]049 号
致: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或“公司”)的委托,就方大特钢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是经江西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有权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全部律师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规定,否则本法律意见书中所用之术语和表达词句应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用之词句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声明:

1.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字、签
章和图章均为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不可少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贵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验资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或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审批机关和监管机构,并作为公开披露文件,本所律师依法对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经核查,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2024 年 7 月 8 日,方大特钢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0 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根据方大特钢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方大特钢关于 2024 年第一次股
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24,344,257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05%,
购买的最高价格为 4.04 元/股、最低价格为 3.51 元/股,均价约为 3.84 元/股,已
支付的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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