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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20:17:29 股吧网页版
方大特钢:方大特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1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持股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
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 个交
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详见附件一)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通知(详见附件二)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详见附件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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