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及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过度宣传和误导投资者。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注重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沟通中要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
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公布;公司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电话和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有专人负责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关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电话。
第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档案记录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来访的时间、地点;
(二)来访人员和接待人员职务信息;
(三)具体来访内容及访谈记录;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媒体或证券分析师等,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或与之相关的访谈提纲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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