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境外投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新股配售及申购、上市公司增发及配股、证券回购、股票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及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3.参股、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方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五条 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公司投资部门的相关职责
(一)负责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论证、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及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决策支持,并提请决策机构审核;
(三)负责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监管;
(四)负责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备案登记等工作;
(五)负责公司投资项目评价配合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相关职责
(一)参与投资论证,就经济性和财务分析发表意见;
(二)负责投资资金的支付、清算和记录;
(三)负责投资核算及报表编制等日常工作;
(四)参与投资退出或清理,维护资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门的相关职责
(一)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
(二)负责公司投资项目过程监督;
(三)负责对实施的投资活动的评价工作,并参与其它投资活动的评价工作。
第九条 投资管理岗位分工原则要求
(一)为了达到投资内部控制规范的目标,公司建立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二)合法的投资业务应在业务的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的保管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个人同时负责投资业务流程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工作。
(三)投资不相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人员与评估人员在职责上必须分离;
2.投资计划的编制人员不能同时控制计划的审批权;
3.投资的决策人员与投资的执行人员必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
4.投资处置的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不能由相同的人员负责;
5.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的人员与执行人员在职责上必须分离。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对投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方大特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除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已授权或公司制度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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