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办或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董事办为执行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办预报和报告。
当董事会秘书或董事办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九)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其相关规定。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于发生前报告:
1、涉及上述第 1 和第 2 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上述第 3、第 4 和第 5 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第 3 和第 4 项,不论数额,均需于发生前报告。除第 3 和第 4 项外,上
述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于发生前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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