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5-036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公司”)于 2025 年4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同时对部分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相应修订《方大特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1、删除了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的表述;
2、删除了制度中“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的表述;
3、将制度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4、将制度中“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调整为“董事会秘书应按上交所规定或通知定期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二、根据《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相应修订《方大特钢总经理工作细则》
1、将制度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了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的表述;
2、对总经理不得从事的交易、经营等行为增加“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的表述。
三、根据《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相应修订《方大特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将制度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删除了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的表述。
四、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方大特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删除了制度中有关公司“监事”“监事会”的表述;将制度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修订《方大特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1、将制度标题中的“监事”删除;将制度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第三条增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的表述。
3、修改第九条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
4、将原制度第十一条、十二条合并表述为第十一条;
5、将制度第十九条中的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由“不得超过 6 个月”调整为“不得超过 3 个月”;
6、删除第十九条中“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的表述;
7、第十三条增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的表述;
8、第二十条增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的表述。
六、根据《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相应修订《方大特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删除了制度中有关公司“监事”“监事会”的表述;将制度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七、根据《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相应修订《方大特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删除了制度中有关公司“监事”“监事会”的表述。
八、根据《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相应修订《方大特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删除了制度中有关“监事”的表述。
九、根据《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相应修订《方大特钢子公司管理办法》
将制度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十、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方大特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1、删除了制度中有关公司“监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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