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积极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办,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及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应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公司董事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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