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管理行为,加强对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有的股
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虽然不足 50%,但可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工作文件如涉及到子公司的事项,该制度或文
件应及时通知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五条 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
各自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公司治理及机构职能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服务、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依据整体制度
规范的需要,有权督促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一名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或股份份额,对各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三)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四)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或协议安排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董事、监事人员职责
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除行使《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外,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1)出席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如确实不能亲自参加的,必须就拟议事项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表决;
(2)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公司关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3)了解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情况;
(4)专职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领导下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对子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5)兼职董事、监事,不在子公司领取任何报酬。兼职董事、监事在子公司参与子公司管理事务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子公司实报实销,记入子公司成本。
2.经理人员职责
(1)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行使在子公司任职岗位的职责;
(2)执行所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制定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3)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所在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
(4)执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5)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述职。
3.财务负责人职责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进入子公司管理层,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监督和指导。主要负责和参与以下工作:
(1)协助总经理参与子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管理;
(2)贯彻执行公司财务目标、财务管理政策、财务管理制度;
(3)对所在子公司的投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4)负责建立健全子公司的各项财务控制体系;
(5)有权对所在子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层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相关政策、子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将情况上报公司。
第十条 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一条 按职能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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