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及本工作细则中涉及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总经理外,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与董事会秘书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总经理: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辞职具体程序按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八条 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参股公司除外)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顾问或其他职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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