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审计部牵头实施,审计委员会监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听取公司经理层、职能部门、子公司及中介机构的汇报。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修订或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体系,作为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
下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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