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需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相关监管规定认定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以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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