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每年经营计划,预计年度内融资金额,汇总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授权规定上报相应决策机构审议。
第九条 年度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
第十条 公司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年度融资金额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融资具体事宜。年度内,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融资需要,与融资机构签署相关合同时,向总经理提交融资申请,融资申请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五)其他相关内容。
总经理应当了解借款资金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方式,以及借款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等。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八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不存在逾期未偿的债务;
(三)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银行等机构认可的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对直接、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的债务金额占该子公司该笔债务的比例原则上应与公司持有该子公司的股权比例一致。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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