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办理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公司可能达到对外公开披露标准,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预审,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 1)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慎审核,判断该信息是否暂缓、豁免披露,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存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见附件 2);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 3);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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