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六名,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不超过二人,职工董事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就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外),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予总经理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十以内独立决策及行使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及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利(涉及非货币资产的,以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孰高为准)。
(二)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该等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三)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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