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五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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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7
二、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8
三、本次收购是否已经履行法定程序......10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11
五、收购人是否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1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11
七、结论意见......1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通知,财政部将其所持有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的股权全部划转至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汇金公司”或“收购人”),因中国信达直接及间接持有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股份”或“上市公司”)股份,汇金公司被视作间接持有统一股份的股份(“本次收购”)。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汇金公司的委托,就本次收购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且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和收购人提供的书面确认予以引述,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内容、结论、意见和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本所亦不对这些数据、内容、结论、意见和境外法律事项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内容、结论、意见和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收购人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收购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应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应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正本或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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