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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8 18:14:46 股吧网页版
统一股份: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五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目录

释义......4
一、 收购人介绍......5
二、 本次收购目的及决策......6

(一)本次收购目的......6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6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程序......6
三、 收购方式......7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7

(二)收购方式......8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8
四、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9
五、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9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9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10

(三)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10
六、 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10
七、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2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12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12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13
八、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3
九、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3

(一)收购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4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的情况......14
十、 《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14
十一、 结论意见......1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通知,财政部将其所持有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的股权全部划转至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汇金公司”或“收购人”),因中国信达直接及间接持有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股份”或“上市公司”)股份,汇金公司被视作间接持有统一股份的股份(“本次收购”)。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汇金公司的委托,就其为本次收购所编制的《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的有关事项,出具本《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且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和收购人提供的书面确认予以引述,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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