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运作,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董事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的修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按照规定权限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五)按照规定权限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审议批准公司超过一定额度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出售或处置、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具体参照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执行);
(十六)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其中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