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5-052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及公司初步整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对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达制造”)现场检查以及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违规账外收付及核算、发放董监高薪酬等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进行整改。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收到广
东监管局对上述问题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及公司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一)账外收付资金、核算收入费用。经查,科达制造近年来存在通过公司员工及员工家属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账外收付公司资金、核算收入费用的情况,导致相关期间多计或少计公司利润总额,其中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年上半年的影响金额分别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0.12%、0.81%、1.09%、0.29%。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截至 2025 年 9
月末,公司已将账外个人账户的公司资金退还至公司账内银行账户。
(二)违规发放董监高薪酬。经查,科达制造近年来通过公司账外个人银行账户向部分董监高发放账外薪酬,相关薪酬方案未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审查与考核,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对外披露董监高薪酬。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截至 2025 年 9 月末,前述违规发放董
监高薪酬及利息已退回公司。
(三)关联方通过供应商短期占用公司资金。经查,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科达制造董事长边程通过公司特定供应商先后三次以预付款名义占用公司资金,2017 年、2018 年占用发生额分别占公司当年期末净资产的 0.71%、1.20%,期末无占用余额,本息已归还;公司未披露相关资金占用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经查,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6 月,科
达制造董事长边程、时任董事张仲华分别从公司账外个人银行账户累计借款835.5 万元、720 万元,本息均已归还。公司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且未披露相关事项,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科达制造时任董事长边程、时任董事及总经理杨学先、时任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曾飞、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李跃进、时任副总经理周鹏、时任监事彭衡湘、时任董事会秘书彭琦、时任董事张仲华、时任董事及总经理吴木海、时任财务负责人李擎,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边程、曾飞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杨学先对公司第一、二、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跃进、周鹏、彭衡湘对公司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彭琦对公司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仲华对公司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吴木海、李擎对公司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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